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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坤与盈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坤,盈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罗坤,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盈君,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原告罗坤与被告盈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坤在本院限定的2015年7月15日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坤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