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熊广民诉被告张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广民,张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熊广民,男,1961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秣陵镇。被告张四海,男,195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孙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广民诉被告张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广民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广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广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凌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