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贵州省丹寨县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人发现或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据执行的财产,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