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伍旻霄申请宣告韦献清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伍某某,男,2010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花桥镇霞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伟,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伍某某要求宣告韦献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韦献清与申请人之父伍辉同居生活后生育了申请人伍某某,韦献清因精神病复发于2013年3月16日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其下落。申请人之父伍辉于2014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故申请人伍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韦献清失踪。经查:韦献清,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五福南路515号,系申请人伍某某之母。韦献清与申请人之父伍辉在同居生活期间于2010年2月4日生育非婚子伍某某。韦献清于2013年上半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伍某某之父伍辉因病于2014年12月21日去世。申请人伍某某遂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韦献清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韦献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韦献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韦献清于2013年上半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公告后,韦献清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伍某某要求宣告韦献清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韦献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琳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