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731号原告侯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方,潮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升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方、被告黄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在灵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侯某乙,xx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黄某乙。原、被告结婚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不能尊重原告父母,与原告的父母相处很不融洽,原、被告之间也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原、被告之间原有的夫妻感情渐渐淡漠。尤其是原告生育孩子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夜不归宿,酗酒并参加赌博,既不关心小孩,也不关心原告,更不承担原告及小孩的生活费及医疗费。被告曾多次酗酒回家借故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还曾用板凳击打原告的母亲。此外,被告性格多疑,时常无端猜忌原告,诬陷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周边大肆宣扬,给原告及原告的父母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而被告自己却在外面与其他女人关系暧昧。原、被告之间已经失去了夫妻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和尊重,被告的行为已实质上背叛了夫妻感情。xx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因猜忌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并殴打原告后,在原告家住房大门处泼洒约15公斤汽油,并不顾及尚在屋内熟睡的孩子和原告的家人,点火焚烧房屋,造成了住房严重损坏。由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没有任何夫妻感情。由于大儿子侯某乙已经3岁多,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已经习惯了跟爷爷奶奶和妈妈生活,为不影响其健康成长,让其跟原告生活为宜。综上所述,为了结束这桩婚姻,还原告一个宁静的生活,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侯某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黄某乙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五菱微型车一辆(车牌号:桂C×××××)归原告所有;被告向侯青贵等借款8000元,原告父亲侯四林为被告向大境信用合作银行贷款10000元,由被告负责清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二、户口薄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及婚生子侯某乙、黄某乙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迫于家里的压力,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而且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证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经过自由恋爱后,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侯某乙,于xx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某乙。两个小孩大部分时间在原告家生活。xxxx年x月xx日晚上,被告酒后将汽油泼在原告家的拉闸门上,点火烧坏了拉闸门,并用石头砸烂了原告家的窗户。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相识,经过近三年的恋爱后才结婚,双方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了四年多,期间共同孕育了两个儿子,双方的感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后虽因被告酒后不恰当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但被告已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并恳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原谅。而且两个小孩现在都还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多年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多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侯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天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