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凤玲、韩欣雨等与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玲,韩欣雨,刘福岭,张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黄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玲申请执行人:韩欣雨申请执行人:刘福岭被执行人:张忠林本院在执行李凤玲、韩欣雨、刘福岭与张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洪军执行员 董传刚执行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