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法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高秀荣与蔡元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法执字第00236号高秀荣申请执行蔡元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四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秀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元伟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孟民四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学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