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术申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11号罪犯张术申,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术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以(2007)秦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张术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2次,表扬9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术申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术申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10月27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毕作宝代理审判员:李静伟代理审判员: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