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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1与牛×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134号原告牛×1,女,2013年12月28日出生,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李×,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晓玲,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2,男,1968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晓生,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瀚浩,西藏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1诉被告牛×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