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张国新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国新,男,1974年3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本院在执行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张国新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国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