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蔡华兰诉被告段意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蔡某某,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凌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