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桑胜昌与被告李根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胜昌,李根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桑胜昌,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根生,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胜昌与被告李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胜昌于2015年7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桑胜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桑胜昌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