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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云霞,闫州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1055号原告:骆云霞,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闫州波,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