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李某。被告: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沈倚卉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沈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000元(已履行)。每月的第一个周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为被告沈某探视女儿的时间,原告李某应予协助。三.原告李某在被告沈某处的个人财产有:46寸液晶彩色电视一台、海尔空调一台、双筒洗衣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5门衣柜一个、沙发一套(5件)、大理石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电脑桌一个,大理石餐桌一个、木椅子四把、鞋柜一个、铁搭衣架一个、咖啡桌椅一套均归原告李某所有,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