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清萍与刘克强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萍,刘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萍,女,1965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克强,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清萍申请执行刘克强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克强按照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