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自容等与犍为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其他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中行初字第139号起诉人:万自蓉,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卢益开,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张世才,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彭商金,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彭旭陶,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余淑惠,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彭贤刚,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王益平,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起诉人:余廷树,男,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代表人:彭贤刚,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代表人:卢益开,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2015年7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万自蓉、卢益开、张世才等的行政起诉状。诉状称:2015年起诉人向犍为县国土资源局提交《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成贵铁路建设中存在的涉及原告地块的“以租代征”、“临时用地”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犍为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关于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称成贵铁路是国家重点工程,有关机关已有相应的用地批复,一直在加强监管等等。起诉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其未对起诉人控告的事项作出明确的、实质性的判断和答复。故起诉要求撤销犍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起诉人起诉人万自蓉、卢益开、张世才等人要求撤销的《关于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的回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察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万自蓉、卢益开、张世才、彭商金、彭旭陶、余淑惠、彭贤刚、王益平、余廷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奕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赵利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