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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祥与范鑫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范鑫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864号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执行人范鑫广,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李祥与被执行人范鑫广公正债权文书一案,建湖县公证处(2013)盐建证经内字第687号公证书、(2014)盐建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已经本院查封,但因本次执行程序不能完成对该房屋进行鉴定评估等拍卖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盐建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完成鉴定评估等拍卖程序后,继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