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雪丽与罗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雪丽,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潘雪丽被执行人:罗义申请执行人潘雪丽与被申请执行人罗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义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雪丽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