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