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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李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