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段奇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七七网吧》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奇,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七七网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82号原告段奇,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七七网吧,住所地本区石新路51号附4号。负责人张健。本院在审理段奇诉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七七网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奇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段奇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