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立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诉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68号起诉人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从富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巫家坝。被起诉人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龙泉路240号。起诉人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要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经营资金、利润、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仲诉费用和实现债权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1和2条中约定:合作中具体经营、收购、结算等甲方负责,乙方提供资金给甲方为经营资金。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甲方(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该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因此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