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杰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杰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53号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工农北路34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孔文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桂明、张朝华,均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杰炜,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杰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付清物管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嘉慧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