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杜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杜某某,陈某某,赖某某,杜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局龙岗分局以[深公龙立字(2015)05437号]《立案决定书》已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就被告杜旭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其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综上,对于原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8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星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