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彦荣与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彦荣,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674号原告:赵彦荣,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彦荣诉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