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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商终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南通荣泰纺织有限公司与杨春飞、顾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飞,顾玲玲,南通荣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飞。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玲玲。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荣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区大港路北、金阳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张锦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娟,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树宁,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春飞、顾玲玲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荣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26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杨春飞、顾玲玲。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