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州市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单树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单树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郑商初字第13号原告徐州市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190号机电城办公室2号。法定代表人高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凃廷民,徐州市泉山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单树森。原告徐州市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诉被告单树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凃廷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树森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日达成《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经营的螺纹及角钢钢材约117吨(以实送数量结算),被告支付货款,并约定了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将钢材送到被告指定的工地,被告也实际接收相应钢材,而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货款,虽经原告索要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购买钢材欠款451460元、利息48470.5元,合计49993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单树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东瑞公司与被告单树森分别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单树森向原告东瑞公司购买二级、三级螺纹及角钢,其中3月25日的合同约定购买数量为60.5吨,合计金额为227575元;4月1日的合同约定购买数量为57.12吨,合计金额为216335元;东瑞公司负责将货物送至单树森的工地,运费由东瑞公司负担,结算时以东瑞公司实际出库单进行结算。此外,双方还对质量要求及标准、验收方法、违约责任、解决纠纷方法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东瑞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单树森的工地,并由被告的工作人员黄厚文接收。被告单树森于2013年3月26日、4月1日向东瑞公司出具了两张欠条,该两张欠条载明被告单树森欠原告东瑞公司钢材款235560元、204400元,共计439960元,被告单树森承诺于2013年5月3日前将所欠钢材款付清。经原告东瑞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单树森于2013年7月1日向原告东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美华借款11500元,承诺于2013年7月31日前付清。上述事实有钢材购销合同、调拨单、收条、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东瑞公司与被告单树森于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日所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东瑞公司向被告交付了钢材,被告单树森负有依约支付钢材款的义务。被告单树森出具的欠条载明共欠原告东瑞公司钢筋款439960元,该欠条与原告提供的货物调拨单相互印证,被告单数森应按照其承诺支付该款项,故原告东瑞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4399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单树森未按照其约定支付货款,原告东瑞公司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东瑞公司主张的借款11500元及利息1119.8元,因该款项系基于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同一种法律规定,不宜一并处理,原告可对该债权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树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筋款43996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399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从2013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6日,但上述计算所得的逾期利息不得超过47350.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人民陪审员 李秀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鑫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