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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仕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仕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特瑞斯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相楠。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仕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锋荣。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8323.06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仕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9398.0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卓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