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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金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金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39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金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法定代表人孙卫东,经理。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清河北路交汇处南300米。法定代表人齐芮瑗,经理。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沈德同,经理。被告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宏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齐大超,经理。被告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西段街南231号对过。法定代表人沈德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金诺民间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华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临沂鸿宇五交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