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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耀武申请执行张春宝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武,张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武,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春宝,男,年龄不详,汉族,干部,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春宝有工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春宝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每月200.00元,扣足36980.00元止.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魏景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