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彭加勤与唐桂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高民初字第00694号原告彭加勤。委托代理人柳亚明,海安县南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桂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加勤诉被告唐桂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加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加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彭加勤负担。审判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晓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