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姚静与北海融富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静,北海融富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姚静。委托代理人:李萍,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融富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站前路安美花园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刘志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静与被告北海融富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姚静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