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靳秋保与辉县市彤达建材厂、梁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秋保,辉县市彤达建材厂,梁新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靳秋保,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辉县市彤达建材厂,住所地辉县市上八里镇杨和寺村南,组织代码L5090017-3。负责人张新艳。被告梁新东,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82196807184012,汉族,住辉县市高庄乡北新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秋保诉被告辉县市彤达建材厂、被告梁新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秋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