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昌龙、蒋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昌龙,蒋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宁县。法定代表人林许初,该社董事长。被告陈昌龙,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蒋美云,女,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昌龙、蒋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昌龙、蒋美云负担。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