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伟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253-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剑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梁伟清。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1。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伟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念波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