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郑泉、连淑贞、郑天霖、江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郑泉,连淑贞,郑天霖,江丽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被告郑泉,男,汉族,1979年05月16日出生。被告连淑贞,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郑天霖,男,汉族,1948年05月20日出生。被告江丽斌,女,汉族,1954年05月0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郑泉、连淑贞、郑天霖、江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钦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