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罗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02,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陈育娟,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52,户籍地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文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