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付强诉任富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任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68号原告付强,男,汉族。被告任富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强诉被告任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富国所拥有的号王牌轻型自缷货车实施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办理CD9445号王牌轻型自缷货车过户、车辆更新及所有转移手续,禁止在该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兆宣审判员 罗梦琦审判员 杨仕兵二0一五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