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岩与常健合同、无因管理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常键,常云超,杜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向阳街。被申请执行人常键,男,汉族,职业北林科委职员,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被申请执行人常云超,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出生,职业杀手北林区经济局退休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政协小区2单元201室。被申请执行人杜丽华,女,汉族,1962年8月1日出生,职业绥化市人民医院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政协小区2单元201室。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申请执行人常键、常云超、杜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3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申请执行人常键、常云超、杜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