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开波与程仕海、黄文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开波,程仕海,黄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邓开波,女,生于1967年12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程仕海,男,生于1961年7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国家税务局干部。被执行人黄文英,女,生于1961年10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开波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程仕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鄂郧西执裁字第0000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程仕海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号81×××16。现因被执行人程仕海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仕海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号81×××16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程仕海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