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某某,任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符某某,系集贤信用社职工。被告谭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谭平娃、任奴旦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信用联社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一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