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汤迪凡与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迪凡,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原告汤迪凡,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汤天星,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住址同上。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等。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文化二村。法定代表人:罗汶。原告汤迪凡诉被告湖南达人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同意其立案时先交纳案件受理费21038元,余下21000元予以缓交至庭审前。2015年7月1日,本院向原告汤迪凡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2015年7月7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没有按照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汤迪凡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1038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肖 晶审 判 员 李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