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秀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09号之一被执行人:苏秀琼,女,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身份证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苏秀琼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被执行人苏秀琼未缴纳罚金,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苏秀琼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苏秀琼(澳门身份证号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205012801)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刘 博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