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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执民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心红与安吉县天子湖镇高庄村王家庄自然村村民小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心红,安吉县王家庄自然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黄心红。被执行人:安吉县王家庄自然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代表人:蒋昌德。申请执行人黄心红与被执行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庄村王家庄自然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心红依据安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农仲案字(2014)第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县天子湖镇高庄村王家庄自然村村民小组恢复申请执行人黄心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黄心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安农仲案字(2014)第7号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为恢复黄心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本质为确权裁决,并不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心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