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虎斌与张芳涛、雒小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虎斌,张芳涛,雒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杨虎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芳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雒小宁,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7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虎斌诉张芳涛、雒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雒小宁有车号为陕某某的奔驰牌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雒小宁所有的陕某某奔驰牌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被查封物。不得对查封物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