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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赵玉利与王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利,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利。被执行人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玉利与被执行人王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9490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94902元。现因被执行人除查封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房产在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海军审判员  彭汉生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