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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风华与郭佳欣、王俊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风华,郭佳欣,王俊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武风华。被申请人郭佳欣。被申请人王俊龙。申请人武风华以被申请人郭佳欣、王俊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俊龙名下的冀D×××××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俊龙名下的冀D×××××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军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