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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天润与被告郭小麦、王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天润,郭小麦,王社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969号原告范天润,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麦,女,成年,汉族。(未到庭)被告王社伦,男,成年,汉族。原告范天润与被告郭小麦、王社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天润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被告因做生意向其借款20万元,并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经其催要,被告一直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其借款20万元。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被告郭小麦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范天润现金贰拾万元整郭小麦2013年9月1日。”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郭小麦借原告款20万元,有被告郭小麦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该20万元借款因王社伦与郭小麦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小麦、王社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天润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瑞清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