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萍与陈剑、陈佳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陈萍,女,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钱平。被告陈剑,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佳俊,男,199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陈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陈剑、陈佳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萍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陈萍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8元,由原告陈萍负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甄乙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