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庄钟海与隋焱明、宫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钟海,隋焱明,宫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庄钟海。被告隋焱明。被告宫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钟海与被告隋焱明、宫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庄钟海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