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宋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宋元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王琪。被告:宋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宋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 判 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