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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宋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宋元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王琪。被告:宋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宋元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 判 员  王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悦 搜索“”